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育管理理念,坚持依法办学,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处理决定包括学校的处理决定及学校授权学院、研究所等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寒假、暑假以外的日子,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的申诉权

  第七条 凡对学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类在籍学生的处理决定,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细则提出申诉:

  1、被处理的学生本人;

  2、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3、被处理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学院的学生组织;

  4、确实了解处理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他学生;

  5、经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同意受理的校内教职员个人或有关部门、学院。

  除被处理学生是未成年人或被处理学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其他人代为申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及权限

  第九条 受理苏州大学学生申诉的机构是苏州大学申诉受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受理委员会。

  第十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常设委员和任设委员组成。其中,常设委员由校团委2人、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2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处)、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党工委、继续教育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任设委员由各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的学生代表各1人担任;申诉受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时,由常设委员和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的任设委员组成共计9人的受理小组。

  第十二条 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受理小组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对所受理案件的申诉是否成立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受理小组的决定。受理小组的决定经申诉受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即为受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委员会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将不成立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被处理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学校原定处理决定立即执行;受理委员会决定申诉成立的,应将成立的决定、理由、票数书面通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职能分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校务会议复议,校务会议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立即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的各类处理决定均给予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学校处理决定立即执行。

  第十六条 按本细则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受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必须载明自己真实姓名、学号、班级和所在单位及其它基本情况;就不服学校处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理决定的要求;并签字和注明申诉日期。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申诉受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

  1)申诉申请书未署名、学号、班级或所在单位的;

  2)申诉申请书未就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3)申诉申请书未对更改学校处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4)申诉申请书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5)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除依据规定不予受理外,应立即组成受理小组并按本细则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更改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受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在申诉受理委员会决定受理至申诉受理委员会做出申诉不成立或校务会议做出复议决定前,学校原定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查证。采取书面方式的,申诉受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受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意见,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受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受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务会议授权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细则有冲突者,以本细则为准。

苏 州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